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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封某某。
  辩护人濮某某,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封某某及辩护人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9月至同年10月期间,被告人封某某伙同丁某(已被判刑)在本市松江区张泽镇华梅鱼塘等地,以“二八杠”形式开设赌场,先后开设赌场约10场,并按照庄家赢钱数额的10%抽取窑花。其中,窑家丁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被告人封某某受雇并负责赌场望风,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2018年8月26日,被告人封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但到案之初未如实供述,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封某某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辨认笔录,同案犯丁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薛某某、胡某某、郁某某、夏某、顾某某、陈某某、蒋某、刘某某、张某某、许某某、陆某、梁某某、吴某1、沈某某、王某某、吴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调取的户籍资料,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封某某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其父母患有脑梗,需要照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封某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封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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