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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1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女,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暂住本市奉贤区。
  辩护人冯梦实,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冯梦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6月起,被告人蔡某为拓展推销业务,先后多次以人民币1,000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购得各类公民个人信息3万余条。尔后,蔡某又将购买来的各类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网络卖出9万余条,非法获利8,000余元。
  被告人蔡某于2018年8月29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件审理中,被告人蔡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截图、证人黄某的证言及相关的聊天记录、被告人蔡某的聊天记录截图及微信、银行卡等转账记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及相关光盘、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月新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蔡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蔡某的户籍资料、本院罚没款统一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向他人购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到案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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