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3刑初179号 (2)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蔡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依法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依法没收。
蔡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 皓
审 判 员 项群军
人民陪审员 刘雅琴
书 记 员 郑诗晗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