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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101刑初43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庄某,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暂住安徽省亳州市。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指定辩护人王力斌,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二部刑诉(201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赵增田、被告人庄某、程某某及辩护人王力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庄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使用其本人实际控制的在淘宝网注册的“大康堂”、“益群堂”、“天地通杀”等店铺,以及在阿里巴巴网站注册的“上海庄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谯城区还健大药房”等店铺,对外销售“二十六味帝皇丸”、“三十六味帝皇丸”、“六十六味帝皇丸”、“九十九味帝皇丸”、“女金片”等疑似药品。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于2018年9月13日至被告人庄某的暂住地进行搜查,当场查获“二十六味帝皇丸”、“六十六味帝皇丸”、“九十九味帝皇丸”、“女金片”、“湿毒清胶囊”、“风湿藏克”共计948盒,并于同月19日将其抓获归案。经认定,上述六种疑似药品及“三十六味帝皇丸”,依法均应按假药论处。
  2018年3月,被告人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购入“华佗痔疮保健膏”,并对外进行销售。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8年10月26日将被告人抓获归案,并从其处查获疑似药品“华佗痔疮保健膏”89盒。经认定,上述疑似药品依法应按假药论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庄某、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影印件,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移送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网店交易记录,网店网页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认定意见的函》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庄某、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恰当,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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