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7101刑初43号 (2)
一、被告人庄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涉案的假药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江 涛
人民陪审员 汪开荣
人民陪审员 陈 珊
书 记 员 冷思伦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