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6刑初72号 (2)
被告人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陶琛怡
审 判 员 高 欣
人民陪审员 陈一鸣
书 记 员 严艳雯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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