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6刑初1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女,199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二部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晓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于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间,先后在新晨美容美发店、新悦美容美发店工作。期间,肖某与同事汤佳、徐新(均另案处理)为冲抵公司业绩,经共谋,肖某以与被害人李某某同居、结婚为诱饵,并由汤佳冒用肖某父亲身份进一步获取李某某信任,先后虚构肖某父母生病、欠同事钱款及准备结婚等事由,多次骗取李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肖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肖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退赔了李某某钱款,取得了李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肖某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黄某、赵某1的证言笔录,交通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清单、微信转账、收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协议书,被害人李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肖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肖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