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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32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1年1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李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3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某某、代理检察员焦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及辩护人李勋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提请补充侦查,本院同意并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三四月始,被告人秦某某所在XXXX小区的部分业主因停车位权属及收费问题与该小区开发商和物业产生纠纷。2017年6月底,被告人秦某某因不满小区物业加装车位锁的行为,遂组织部分业主持扳手等工具将该小区地下车库约200个车位锁拆除,且联系邵某某前来将车位锁装置运出处置,后邵某某销售得款人民币502元。经鉴定,车位锁物损价值人民币5,208元。至2017年11月间,在开发商、物业张贴停车位收费公告,且相关部门就停车位收费问题进行联合解答的情形下,被告人秦某某仍多次在小区业主群内言语煽动强行抬杆,造成小区道闸、道杆损坏(经鉴定,物损价值人民币4,260元)。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吴某某、王某某、任某某、郝某某、姚某某、戴某1、戴某2、邵某某、严某某的证言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监控视频、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称重记录、相关照片、开发商提供的相关合同复印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材料,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某某辩称不清楚谁安装的地下车库车位锁,其没有组织业主拆除地下车库的车位锁,是业主自发聚集拆除的行为,没有电话联系邵某某拉走车位锁,没有在业主群里发布煽动抬杆言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且认为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属于业主,安装地下车库车位锁是侵权行为,业主拆除地下车库的车位锁是维护权益的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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