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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0刑初10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7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暂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苗润,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8〕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中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苗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22日19时许,在本市杨浦区杨树浦路1177弄双喜家园弄口,小区保安张某某与被害人章某某因停车之事引发肢体冲突。后章打电话给其母陆某,陆某及男友胡某某至双喜家园小区,章某某、陆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发生争执引发肢体冲突。其间,张某某持砖头砸伤陆、章。现经鉴定:章某某右手舟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陆某右眉弓部皮肤裂伤、右面部皮肤擦挫伤、右眼眶撕脱性骨折,构成轻微伤;张某某面部软组织擦挫伤、颈部表皮擦伤、右手背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次日被刑事拘留。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2日19时许,被害人章某某在本市杨浦区杨树浦路1177弄小区,为停车问题与小区保安张某某发生争吵、扭打。后章电话联系其母陆某,陆获悉后即与男友胡某某至该小区,章某某、陆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再次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其间,张某某持砖砸打对方。经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章某某右手舟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分别构成轻伤二级、轻微伤;陆某右眉弓部皮肤裂伤、右面部皮肤擦挫伤、右眼眶撕脱性骨折,均构成轻微伤;张某某面部软组织擦挫伤、颈部表皮擦伤、右手背部软组织挫伤,均构成轻微伤。
  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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