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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0刑初1014号 (2)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章某某、陆某就民事赔偿自行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0月22日19时许,章某某在本市杨树浦路1177弄内为停车问题与小区保安张某某发生争吵、扭打,被居民劝拉开后,章电话联系其母陆某,陆闻讯后与男友胡某某赶至该小区,并与章某某找张某某讨说法,章某某、陆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发生争执、拉扯,张持砖将章的右手、陆的的右眼角砸伤。
  2、被害人陆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0月22日晚,陆某接到儿子章某某的电话,称被小区保安打了,陆即与男友胡某某赶至该小区,获悉居民拉偏架,章吃亏后,三人至保安室,陆在门口谩骂张,张持砖砸陆,被章用右手挡住,张又用砖砸陆的右眼角,后陆某、章某某与张某某发生扭打、拉扯,过了一会儿民警就赶到了。
  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0月22日晚,胡女友陆某接到其子章某某电话称被小区保安打了,陆即与胡一起至该小区,陆听章称居民拉偏架,章吃亏后很生气,三人至保安室门口,陆在门口谩骂,张某某持砖砸陆被章用手挡住,张又砸陆的右眼角,章见状与张扭打、拉扯,胡等人上前劝拉并报警。
  4、证人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0月22日19时15分许,章某某为停车问题与小区保安张某某发生争执,章拳击张,双方遂打了起来,后章某某打电话叫来其父母,三人找张某某理论,并与张发生肢体冲突。
  5、证人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顾某某系本市杨树浦路1177弄小区保安。2017年10月22日19时15分许,章某某为停车问题与小区保安张某某发生争吵、扭打,后章电话叫来其父母,三人冲进门卫室谩骂张,并与张某某发生肢体冲突。
  6、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视频截图,照片等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纠纷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的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章某某右手舟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分别构成轻伤二级、轻微伤;陆某右眉弓部皮肤裂伤、右面部皮肤擦挫伤、右眼眶撕脱性骨折,均构成轻微伤;张某某面部软组织擦挫伤、颈部表皮擦伤、右手背部软组织挫伤,均构成轻微伤。
  8、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过程及被告人张某某到案的经过。
  9、《谈话笔录》、《协议》证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章某某、陆某就民事赔偿自行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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