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7刑初12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上级法院指定本院管辖,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金融诉刑诉〔2018〕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0号科技馆Bl-13号经营“豪尚旗舰店”店铺,在明知无品牌授权的情况下,雇用孙某某等人向过路的游客销售“adidas”、“UGG”字样的假冒名牌鞋子及手套。2017年11月2日,民警至“豪尚旗舰店”查获假冒“adidas”品牌鞋子885双,价值人民币1,029,615元。
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向警方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向被害单位代理公司进行了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孙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被害单位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价格证明、鉴定报告、赔偿协议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主动向被害单位代理公司进行赔偿,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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