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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101刑初83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暂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二部刑诉〔2019〕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市闵行区纪鹤路XXX号XXX幢-2经营复美纪王大药房。2018年2月28日、3月12日及3月22日,被告人唐某某分别以人民币280元、500元、2,000元出售给杨某某一瓶“美国伟哥”、二瓶“美国伟哥”、八瓶“植物伟哥”。其中“美国伟哥”每瓶含10粒胶囊、10粒药丸,“植物伟哥”每瓶含10粒胶囊。2018年3月23日,杨某某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举报,后本案交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2018年9月6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次日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30粒“美国伟哥”胶囊、50粒“植物伟哥”胶囊系依法应当批准而未批准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侦查期间以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投诉举报信息单》、《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微信交易记录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华漕派出所出具的《到案情况》,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结果单》,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商请认定唐某某所售药品是否为假药的复函》,《民事调解书》,《全国常住人口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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