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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8刑初1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一部刑诉[2019]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起,被告人黄某某为非法营利,将赌博机放置在其事先租赁的上海市青浦区俞家埭路601室内,用于开设赌博游戏机房。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雇佣纪某某、郑某某(均另案处理)与其一起负责赌场的日常经营。2018年5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民警查获该赌场,当场查缴赌博机器八联机黄色长方形捕鱼机、八联机蓝色圆形打牌机器各一台。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郑某某、纪某某、黄某某、袁某某、黄某、韩某某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解除证据保全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取缔决定书,赌博机认定书,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费雄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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