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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1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2,男,199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
  辩护人朱文渊,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2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2及辩护人朱文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2酒后驾驶租借来的牌号为沪A8XXXX的小型轿车从位于本市静安区江宁路XXX号的博鸿大楼停车库收费口处借一旁的花坛开出停车库并行至康定路上后停车,交由其女友汪某某驾驶。后汪驾驶该车行至新闸路近昌化路西约30米处发生侧翻。民警赶至现场,因汪未带驾驶证,而其余人身上均有酒味,遂对车上人员当场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其中陈2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95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6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到案后,被告人陈2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2拘役一至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2对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汪某某、陈某1、曹某某、纪某某、吴某某、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受案登记表、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查获经过、调取的监控视频光盘、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2的供述笔录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陈2的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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