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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8刑初15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甲。
  辩护人邹伟,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二部刑诉[201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甲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甲及其辩护人邹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卢某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聊天记录,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出生医学证明及学籍基本信息,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明细,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指控:2008年,被告人卢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通过网络游戏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17年6月开始,卢某甲先后编造孩子生病、孩子去世、孩子骨灰被绑架、自己被绑架、自己生病等虚假理由,从王某某处骗得人民币超过81万元予以挥霍。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审判。
  被告人卢某甲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初犯、自首或如实供述罪行、能当庭认罪、对其可参照近亲属之间的诈骗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8年,被告人卢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通过网络游戏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17年6月开始,卢某甲先后编造孩子生病、孩子去世、孩子骨灰被绑架、自己被绑架、自己生病等虚假理由,从王某某处骗得人民币81万余元予以挥霍。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卢某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聊天记录,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出生医学证明及学籍基本信息,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明细,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卢某甲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庭审中能予以供认,认罪态度尚可,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甲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初犯、能当庭认罪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故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其当事人系自首或如实供述罪行及对其应参照近亲属之间的诈骗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故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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