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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7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辩护人华海斌,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8]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华海斌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被告人王某脱逃,中止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6、7月至2018年2、3月间,被告人王某通过社交网站等搭识多名女性被害人,后通过冒充军警人员等身份、伪造存单、购房发票等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7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6、7月份,被告人王某化名“王景滢”,通过社交网站搭识被害人陈某甲,其冒充武警总队医院医生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父亲生病、修车、修墓地等理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1,700元。
  2、2017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通过社交网站搭识被害人俞某某,冒充上海市铁路公安局民警,伪造高额存单和购房发票等取得被害人俞某某信任后,以父亲看病、购房等理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约70余万元。
  3、2017年10月间,被告人王某化名“王景滢”,通过社交网站搭识被害人叶某某,其冒充军人、香港人身份等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父亲需要看病、修车等理由于骗取被害人人民币约18万余元。
  4、2017年12月底,被告人王某化名“王景滢”,通过直播软件搭识被害人徐某某,其冒充军人、香港人身份,以做珠宝生意为名伪造银行高额存单、买车发票等取得被害人信任,以钱包丢失、交物业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68,000元。
  5、2017年12月底,被告人王某化名“王景滢”,搭识被害人陈某,其冒充军人、香港人身份等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父亲生病等理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4,800元。
  2018年3月7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王某住处将其抓获归案,并在其居住地扣押了多个伪造的军警证件、军警制服等物品。被告人王某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因被告人王某在审理期间脱逃,于2019年2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甲、俞某某、叶某某、徐某某、陈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转账明细、信用卡消费明细、银行存单、购房发票等,证人李某、刘某、颜某某的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提供的机动车信息表,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提供的旧机动车转让协议书,公安机关制作的相关照片、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封存电子物品清单、原始证据使用记录、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调取的银行卡明细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上海警备区政治工作局出具的证明,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回函,上海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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