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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2民终10369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2民终103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祁XX,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瞿XX,女,194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瞿XX,男,195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新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上海豪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祁XX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瞿XX、被上诉人瞿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4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祁XX律师事务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案由应该是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法院确定的案由是损害赔偿纠纷,被上诉人并非适格的诉讼主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未查明被继承人瞿关禾在立遗嘱时能否用手签名,也未明确代书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没有查明上诉人为被继承人瞿关禾代书及遗嘱见证的客观事实及过程,只是机械地套用、借用了另案继承纠纷案件的判决内容。一审法院没有正确分配双方举证责任,被上诉人未对自己的主张完成举证责任,而上诉人已经完全尽到了自己的举证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应当适用与本案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条文,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退一步讲,即使上诉人应对诉争代书遗嘱被认定无效负有一定过错,但也不应背负全部责任。综上,上诉人所作代书遗嘱的见证服务行为,是尽职专业合规的,上诉人此前以同样方式制作的见证遗嘱,一直都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一审法院判决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剥夺了上诉人合法权益。



瞿XX、瞿XX共同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继承人瞿关禾有订立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遗嘱有效,被上诉人可以得到遗产。因上诉人的过错,诉争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导致被上诉人损失,二者之间因果关系明确。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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