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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2民终10369号(2)



瞿飞凤、瞿飞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上海XX律师事务所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币种下同)1,20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瞿关禾于2017年3月3日死亡,生前未婚,无子女。2017年2月28日,瞿关禾委托上海XX律师事务所订立代书遗嘱,言明:“在我百年后,将我拥有的上海市广灵一路广中一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给我的弟弟瞿飞华(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和妹妹瞿飞凤(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两个人继承,每人各继承一半”。“立遗嘱人”处由祁xx律师代瞿关禾签字,注明“祁律师(代签)”,并由瞿关禾捺印。代书人为XX律师,见证人为祁长宇和李某某两位律师。同日,上海XX律师事务所对该份遗嘱出具律师见证书。瞿关禾支付律师见证费6,000元。



2017年5月,瞿飞凤、瞿飞华以遗嘱继承纠纷为由起诉案外人瞿某1、瞿某2、瞿某3,要求按照遗嘱由瞿飞凤、瞿飞华各半继承瞿关禾名下上海市广灵一路广中一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一审审理中,证人李某某出庭作证称:“此次见证由XX律师主要承办,据XX律师说,2017年2月28日,瞿飞华来事务所与祁长宇联系,称被继承人瞿关禾想订立遗嘱,并将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和房产证文本交与祁XX律师。同日下午4点左右,我和祁XX还有一个助理三个人到新华医院,为瞿关禾订立遗嘱。瞿关禾见到我们,就表示系争房屋由瞿飞凤、瞿飞华继承,瞿飞凤、瞿飞华一人一半产权。



谈话过程中,我们询问了瞿关禾的身份情况、系争房屋地址等,从我们与瞿关禾的对话来看,瞿关禾神智清晰,只是中气不足,谈话中助理负责拍照,但未制作谈话笔录,也没有录音录像。了解被继承人意愿后,三人返回律所,根据之前瞿关禾的口头表述为瞿关禾制作遗嘱,房产证、瞿飞华、瞿飞凤的身份证复印件应该是瞿飞华在委托的时候已经提交给祁XX了,所以遗嘱中我们写了瞿飞凤、瞿飞华的身份证号码。之后我和祁XX返回新华医院,分别用上海话和普通话为瞿关禾宣读遗嘱,并要求瞿关禾签字,但瞿关禾的手无力握笔,最后祁XX在立遗嘱人处签字,让瞿关禾捺印,每份遗嘱有四个捺印,目的是为了保证有清晰的手印,印泥是我们随身携带的。被继承人捺印后,我们当场在见证书上盖了律所的公章。遗嘱一式三份,一份律所保留,一份留在瞿关禾的病床上,另一份交给瞿飞华、瞿飞凤保管。此次见证收取了律师费,也出具了律师费发票,但我没有看到过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复印件也是庭前祁xx交给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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