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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2民终10369号(3)



一审法院另查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沪0109民初19198号民事判决,认为系争遗嘱并非代书人在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时的当场记录,而是代书人根据自己的记忆在事后整理的版本,整理过程中也没有遗嘱人口述时的谈话笔录、录音录像等资料可供参考,并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无法证明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应由遗嘱人签名确认,原告(瞿飞凤、瞿飞华)与证人均未提供遗嘱人立遗嘱时无法握笔的证据,故遗嘱人仅在遗嘱上捺印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认定2017年2月28日瞿关禾的遗嘱无效,上海市广灵一路广中一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由瞿飞凤、瞿飞华、瞿某2、瞿某1、瞿某3按份共有,各占20%产权份额。



一审判决后,瞿飞凤、瞿飞华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瞿飞凤、瞿飞华提供新华医院呼吸内科孙香渊医师于2017年10月16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瞿关禾入院时双上肢肌力严重下降,无法抬离床面,难以完成书写动作。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将该证明作为新的证据予以采信,并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沪02民终10065号民事判决,认为瞿关禾所订立的代书遗嘱并非代书人在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时的当场记录,而系代书人返回律所后根据记忆整理而成,且无整个过程的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佐证,故不符合代书遗嘱时空一致性要求,也无证据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定遗嘱无效且按法定继承处理,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4月18日,法院前往新华医院调取瞿关禾2017年2月22日至2017年3月1日住院病程记录,该记录显示上述期间瞿关禾日日神志清晰。



一审审理中,依瞿飞凤、瞿飞华申请,法院委托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上海市虹口区广灵一路个一村XXX号XXX室房屋2017年12月25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估价结果总价值1,980,000元。上海祁XX律师事务所对估价报告有异议,申请重新评估,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估价报告存在法律规定应予重新评估之情形,故未获准许。



一审法院认为,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瞿飞凤、瞿飞华之兄瞿关禾生前委托上海祁XX律师事务所代书并见证遗嘱,目的是通过熟悉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提供法律服务,使其所立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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