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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2民终10369号(4)



作为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上海祁XX律师事务所应当明知瞿关禾的这一签约目的,在收取对价后,有义务为瞿关禾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但在代书遗嘱过程中,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时,上海祁XX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两位律师既没有做谈话笔录,也没有录音录像,而是回到律师事务所后仅凭自己的记忆整理出遗嘱版本,致使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无法证明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瞿关禾名下的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瞿关禾立遗嘱行为的本意,是要将遗嘱中所指的财产交由瞿飞凤、瞿飞华继承。现瞿飞凤、瞿飞华不能按遗嘱继承瞿关禾遗产的根本原因,是上海祁XX律师事务所没有给瞿关禾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致瞿关禾立下了无效遗嘱。上海祁XX律师事务所在履行自己职责中的过错,侵害了瞿飞凤、瞿飞华依遗嘱继承瞿关禾遗产的权利,由此给瞿飞凤、瞿飞华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上海祁XX律师事务所辩称遗嘱被确认为无效是瞿飞凤、瞿飞华在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存在重大失误所致,事实证明即使瞿飞凤、瞿飞华提供了瞿关禾因病无法正常握笔书写的证明,也无法改变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客观事实,故该抗辩意见不成立。至于赔偿范围,应以瞿飞凤、瞿飞华因遗嘱被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而被减少的继承份额为限。



判决:上海祁XX律师事务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瞿飞凤、瞿飞华经济损失1,188,000元。案件受理费15,600元、评估费6,638元,由上海祁XX律师事务所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人的有关律师,因违反代书遗嘱订立的法律程序,导致所订立的代书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遗嘱,上述情形已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法律事实。根据上诉人的律师在被继承人瞿关禾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的陈述以及法院查明的被继承人瞿关禾订立代书遗嘱时的身体及精神状态,被继承人瞿关禾具有遗嘱能力。依据被继承人瞿关禾所订立的“代书遗嘱”的相关内容,若该代书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或者上诉人的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其他遗嘱方式完成被继承人瞿关禾委托的订立遗嘱事务,则被上诉人瞿飞凤、瞿飞华可以取得被继承人瞿关禾的遗产,但上诉人的律师所订立的代书遗嘱却因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而无效,进而使被上诉人实际丧失了获得相应遗产的遗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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