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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2民终10369号(5)



依据上述法律事实,上诉人的律师在执业行为中显然存有过错,且造成了被上诉人的损失,上诉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五十四条有明确规定,一审法院也已论及,本院予以认同并不再赘述。关于上诉人应承担的损失范围,一审法院的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不应承担全部的责任,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0元,由上诉人上海祁XX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XX

审判员  王XX

审判员  黄X

二〇一九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陆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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