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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4刑初3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自报),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暂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周彦、王芸菁,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1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费晓华、被告人郭某、辩护人王芸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15日上午,辅警被害人朱某某等人在民警曹某某等带领下,在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沪宜公路、裕丰路口执勤。当日8时55分,被告人郭某驾驶号牌号码为辽A5XXXX的小型汽车,沿沪宜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裕丰路口遇红灯停车,朱某某见该车超越停车线及未黏贴车辆年检标志,遂在民警指挥下,上前至驾驶员车窗位置要求出示证件。郭某拒不配合,强行驾车闯红灯逃离,并将朱某某拖行数米带倒在地后继续逃逸,后被曹某某驾车截停并控制。经鉴定,朱某某右膝挫伤,构成轻微伤。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赔偿朱某某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人曹某某、汪某某、陆某某、王某某、蔡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投诉电话登记及处理情况统计表、调取证据清单及视频截图照片,验伤通知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查询信息,相关证明、劳动合同书及人民警察证,电话记录,郭某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控、辩双方关于郭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赔偿情况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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