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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2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5年1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辩护人郑孔亮,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9年5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辩护人周建华,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二部刑诉[2019]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郑孔亮、被告人潘某某及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周建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上海艺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经营地为本市普陀区光复西路XXX弄XXX号楼1105-1106室,被告人王某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潘某某系业务负责人。该公司对外谎称系阿里巴巴旗下“达摩院”,虚构帮助客户网上推广APP、网站入驻商户和融资等方式,以收取推广费、报名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财。骗取被害人左某某钱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900元、被害人冯某某19600元、被害人周26800元、被害人楼立新8800元、被害人杜吉庆8800元、被害人王瑜5800元、被害人李纪和8800元、被害人丁守成11000元、被害人郭子义24800元、被害人骆公久2000元、被害人龙安泽6800元、被害人徐某某13000元,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王某、潘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否认上述犯罪事实,后作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1、左某某、冯某某、周2、徐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1、封某某的证言,授权书、收款收据,上海艺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刑事判决书、退款证明,户籍资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均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潘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各名辩护人关于各被告人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已全额退赃,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可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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