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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207号 (2)
  一、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发还各名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谭佳怡
书 记 员 俞惠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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