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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1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2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
  辩护人陈明明,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人弭某某,男,1976年4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辩护人王建宁,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金融刑诉[2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弭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明明、被告人弭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建宁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上海陆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渡公司)注册成立,公司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在本市普陀区江宁路XXX弄XXX号XXX-XXX室,被告人李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弭某某任经理。2015年6月,陆渡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招募业务员通过发放广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与不特定公众签订《借款合同》非法吸收资金。经查,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陆渡公司与吴某某等人签订100余份《借款合同》,实收人民币390余万元(以下币种同),已返款36万余元,尚有357万余元未归还;其中,被告人弭某某参与签订合同并吸收340余万元,已返款35万余元,尚有312万余元未归还。
  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陆渡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房屋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收据、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公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弭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伙同他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弭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弭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及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弭某某已代为退赔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各名辩护人关于各被告人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有退赃情节,建议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均可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二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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