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7刑初183号 (2)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弭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某、弭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谭佳怡
书 记 员 俞惠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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