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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1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芮某某(XXXXXXXXXXXXXXXXXX),女,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吴佳,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某(XXXXXXXXXXXXXXXXXX),女,195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李影,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普检一部刑诉[2018]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芮某某、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起,被告人芮某某经上家介绍在本市普陀区宜川三村XXX号XXX室与被告人金某某一同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共他人赌博并抽头牟利。被告人芮某某负责提供场地,被告人金某某负责带头下注、聚集人气。2018年12月24日16时许,民警对上述地址进行检查,当场抓获二名被告人和多名赌客,并查获赌资、赌具。被告人芮某某、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芮某某、金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芮某某、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芮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二、被告人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金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赌资、赌具和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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