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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徐汇区。
  辩护人叶文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二部刑诉〔2019〕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及其辩护人叶文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珠海市壹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旗下“壹众舍得商城”电子商务购物平台,以网站销售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入会费后成为会员,以会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不断发展他人参与传销活动。
  被告人贺某于2017年7月经他人介绍,缴纳入会费后注册成为“壹众舍得商城”会员,后积极参与公司传销活动,通过微信向他人发送注册链接,并将下线会员加入微信群中加大鼓动宣传力度。贺某逐步晋升为“股东会员”,并从中获取高额返利。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贺某共计发展下线会员4万余人,其中直接下线会员20余人,下线会员共计67层。贺某通过兑券、转券的方式获利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
  2018年8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经侦查,至本市普陀区中山北路XXX号将被告人贺某抓获。贺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贺某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贺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贺某无前科,有坦白情节,系从犯,已退出实际违法所得,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另,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贺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珠海市壹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资料,证人杨某某、朱某1、朱某2、陈某某、卢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相关账户使用情况截图、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贺某的供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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