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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1,男,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暂住上海市徐汇区。
  辩护人许康,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2,男,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暂住上海市徐汇区。
  辩护人胡寨红,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1、朱某2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1及其辩护人许康,被告人朱某2及其辩护人胡寨红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朱1、朱某2在本市徐汇区虹梅南路、梅陇路附近,无故对被害人蒋某某拳打脚踢,致其肋骨骨折、头皮裂伤。经鉴定,蒋某某因外伤导致头皮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肋骨骨折(累计三根)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朱1、朱某2在本市徐汇区桂林西街XXX弄小区内被民警抓获,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朱1、朱某2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1、朱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朱1、朱某2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刑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朱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家属已积极代为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朱某2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本院另查明,被告人朱1、朱某2已通过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元,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唐某、秦某1、秦某2、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验伤通知书、调取证据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上海鋆道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监控录像及截图、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转账凭证及被告人朱1、朱某2的供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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