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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1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1(曾用名王某2),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辩护人徐月英,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王某1被控盗窃罪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1日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91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某1从网友王3处得知被害单位上海久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的杉德生活平台存在话费充值漏洞,可通过FD软件使用“Fiddler”软件抓包、修改充值金额以非法牟利。王某1遂在该平台注册账户并通过上述方式,为其本人的2个手机号码充值5次共计人民币(币种均同)1,200元、为网友“老K”提供的手机号码充值1次500元,实际支付共计0.06元;此外,还为网友“橘大号XXXXXXXXX”提供的8个手机号码充值8次共计3,100元,实际支付0.08元,王某1从中获得好处费700元。
  2018年1月9日,被告人王某1被抓获到案后,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已退赔被害单位4,800余元。
  上述事实,有案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赃证物品照片、账户交易明细及预存款扣款明细、QQ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QQ转账记录截图、收据、证人陶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伙同他人窃取公司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1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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