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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123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伊某(U某),男。
  辩护人雷振清,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伊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0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伊某及其辩护人雷振清到庭参加诉讼,上海市某协会王某某担任俄语翻译。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14日6时34分许,被告人伊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悬挂过期临时车牌的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上海市徐汇区衡山路进乌鲁木齐南路东约15米处,与正常行驶的潘某某驾驶的苏E7XXXX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民警到场后伊某拒绝配合呼气式酒精测试。后民警提取血样进行鉴定,经鉴定,伊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87毫克/毫升。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伊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伊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以上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伊某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解未拒绝呼气式酒精测试。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伊某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记录,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4日6时34分许,被告人伊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悬挂过期临时车牌的两轮普通摩托车,逆向行驶、闯红灯,至上海市徐汇区衡山路乌鲁木齐南路路口附近,与一辆正常行驶中、由潘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苏E7XXXX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交通事故。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民警接警赶至现场,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发现伊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对其进行检查,伊某拒绝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随后,民警将伊某带至公安机关,通知医护人员到场提取其血样,并将血样送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乙醇分析鉴定,经鉴定,伊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87毫克/毫升。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伊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潘某某放弃对伊某进行事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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