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9)沪0104刑初123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伊某(U某),男。
辩护人雷振清,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伊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0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伊某及其辩护人雷振清到庭参加诉讼,上海市某协会王某某担任俄语翻译。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14日6时34分许,被告人伊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悬挂过期临时车牌的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上海市徐汇区衡山路进乌鲁木齐南路东约15米处,与正常行驶的潘某某驾驶的苏E7XXXX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民警到场后伊某拒绝配合呼气式酒精测试。后民警提取血样进行鉴定,经鉴定,伊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87毫克/毫升。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伊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伊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以上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伊某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解未拒绝呼气式酒精测试。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伊某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记录,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4日6时34分许,被告人伊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悬挂过期临时车牌的两轮普通摩托车,逆向行驶、闯红灯,至上海市徐汇区衡山路乌鲁木齐南路路口附近,与一辆正常行驶中、由潘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苏E7XXXX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交通事故。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民警接警赶至现场,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发现伊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对其进行检查,伊某拒绝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随后,民警将伊某带至公安机关,通知医护人员到场提取其血样,并将血样送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乙醇分析鉴定,经鉴定,伊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87毫克/毫升。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伊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潘某某放弃对伊某进行事故索赔。
2018年12月24日,因被告人伊某在上述事实中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公安机关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临时护照、外国人签证详细信息、口岸出入境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工作情况、监控录像截图、机动车行驶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潘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伊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伊某辩解未拒绝呼气式酒精测试,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伊某本次醉酒驾驶机动车系无证驾驶、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有拒绝执法机关依法检查之举,本院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伊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驱逐出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行政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折抵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戚 俊
人民陪审员 金梨贞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书 记 员 杨晓晨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