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7101刑初505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邬某某,女,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指定辩护人楼臻,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诉刑诉(2018)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邬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后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故于2019年1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皓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邬某某及其辩护人楼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邬某某通过淘宝网搜索到由徐某某(已判决)开设的“上海昌记鹦鹉行”网店,在添加徐某某微信后向其了解出售的非洲灰鹦鹉的具体情况,并于2017年3月及4月先后通过“上海昌记鹦鹉行”网店购买非洲灰鹦鹉二只,后饲养于家中。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邬某某在住所地由侦查机关传唤归案,同时于其家中扣押涉案非洲灰鹦鹉二只,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以上事实。据此认为,被告人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被告人邬某某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邬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人同时认为,被告人邬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涉案非洲灰鹦鹉为人工繁育,未造成动物死亡结果,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主观上存在侥幸心理,主观恶性不大。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邬某某通过淘宝网搜索到由徐某某(已判决)开设的“上海昌记鹦鹉行”网店后,于2017年3月添加徐某某的微信,向其了解交流所出售非洲灰鹦鹉的具体情况。2017年3月及4月,被告人邬某某先后通过该网店购买非洲灰鹦鹉各一只,并饲养于家中。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8年5月29日将被告人邬某某抓获归案,同时于其家中查获涉案的二只非洲灰鹦鹉。经鉴定,上述鹦鹉均为非洲灰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物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证人徐某某的证言、淘宝交易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17年3月、4月,被告人邬某某先后从徐开设的网店购买非洲灰鹦鹉二只的事实。在与徐某某微信聊天的过程中,被告人邬某某先后发出了“鹦鹉不是保护动物吗”、“变成一级保护动物了”、“灰鹦鹉火吗,还好吧,鸟很贵的,国外也卖的贵,而且市场上不允许买卖,只能私下交易”、“上海去年抓过一次,鸟市的鹦鹉都被送去动物园了,基本现在上海没有灰鹦鹉公开卖”等文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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