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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918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12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玲韬,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11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暂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某某表示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的损失,并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的谅解。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人张某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70,000元,此款定于2018年11月22日前支付。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宫爱萍
审 判 员 朱纪红
人民陪审员 黄民强
书 记 员 李 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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