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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8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汉族,户籍地甘肃省。
诉讼代理人沈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暂住本区山阳镇九龙村。
诉讼代理人何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曹某某赔偿因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上海市金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人曹某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元,此款于2018年9月25日前付清。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磊
审 判 员 陈德锋
人民陪审员 蒋益萍
书 记 员 周阿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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