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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606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男,1990年11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
  诉讼代理人金雨薇,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诉讼代理人杨忠臣,男,1979年12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敦化市。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人王某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0,000元,其中30,000元定于2018年9月20日之前支付;余款10,000元定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宫爱萍
审 判 员 朱纪红
人民陪审员 王展农
书 记 员 李 欢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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