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6刑初12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7年4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本市闵行区。
辩护人张某某,上海朋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8〕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及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26日,被告人魏某某受他人指使,伙同王力勇(已判决)等人冒用他人名义租赁本市宝山区菊联路XXX弄XXX号XXX室用于安装广播设备,并24小时滚动播放性药广告。经鉴定,该广播设备属于擅自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使用的频率92.6MHz为非法频率,未经广电部门批准,系“黑广播”,发射点到监测点直线距离约为25.4公里,覆盖范围超过20公里。
另查明:2018年2月7日,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7月27日,被告人魏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但到案后的二次被讯问时均未能及时如实供述,8月13日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其辨认笔录,同案犯王力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鉴定报告、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制发的通报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侦破经过、工作情况及调取的被告人户籍资料、前科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辩解认为到案之初未能及时供述的原因是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系违法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自首。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本案“黑广播”设备安装后数日内即被拆除,时间较为短暂,社会危害性小;广电总局对于覆盖范围的认定未载明系直径距离还是半径距离,亦缺少对功率的鉴定;同时被告人魏某某系自动投案,在到案之初公安机关仅讯问其有无违法犯罪行为,没有针对犯罪事实进行讯问,被告人系因为不明白自己所犯的罪行,才没有如实交代,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系从犯,应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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