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0刑初10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荣志民,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金融刑诉〔2018〕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使用简易程序。2019年1月11日,本院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荣志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天吕公司于2013年11月注册成立,住所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系吕某某(已判决)。天吕公司分别在上海市杨浦区、黄浦区等地设立营业部,其中杨浦营业部的经营地址先后为上海市杨浦区国宾路XXX号(万达广场)A座11楼、国权东路XXX号XXX楼,招募业务团队以投资实体企业为名对外进行公开宣传并许以高息回报,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参与投资,通过签订《借款合同》、《资金出借合同》等方式变相吸收公众资金。
2014年12月,被告人徐某入职天吕公司杨浦营业部担任团队长,2015年9月担任该营业部副经理,负责管理业务团队。2016年2月起负责筹备黄浦营业部,后调任至该营业部。在任职期间,被告人徐某及其下属业务员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00余万元。
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徐某经民警电话联系后在其住所地本市杨浦区国顺路XXX弄XXX号XXX室等待民警将其带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向客户退赔1.5万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其系天吕公司的员工,虽任副经理,但只负责上传下达,没有任何权利,底薪和提成共10万元,系从犯,请求法庭综合考虑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天吕公司有真实项目,被告人徐某吸收资金均归天吕公司所有,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犯意由天吕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发起,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徐某部分退赔,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家中80多岁的老母亲需要徐某的照顾,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对徐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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