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4刑初10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潘天一,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金哲君,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某某被控开设赌场罪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8日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8)66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及其辩护人潘天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起,被告人邱某某将其取得的“皇冠”赌球网站账号提供给姚某、马某某、钱某某等人,接受投注进行网络赌博,抽头牟利。同年7月11日,邱某某被抓获到案后供述上述基本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赃证物品照片、手机截屏、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人姚某、马某某、钱某某、法某某及归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邱某某向多人提供赌博账号接受投注,还有寻衅滋事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某某因前次犯罪被法院宣告缓刑,但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予以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中对邱某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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