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20刑初1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玉环市。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二部刑诉[2019]65号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在与被害人陈某某商谈出售鸭血的过程中,以支付鸭血包装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出具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书 记 员 盛俊杰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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