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20刑初1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辩护人周阿求,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二部刑诉〔2019〕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及辩护人周阿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被告人石某某冒用他人身份,化名黄可乐入职被害单位上海素仁贸易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素仁公司”),担任该公司所经营的天猫店铺“鼎众内衣专营店”店长一职。2017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石某某利用负责运营推广的职务便利,以通过“琳琅秀”、“拉趣网”等第三方平台发布该天猫店铺销售任务从而提高销量为由,骗取素仁公司实际经营人李某某的信任,致使李某某多次将钱款通过支付宝汇款至石某某控制的三个支付宝账户中。经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审计,其中人民币132572.58元被被告人石某某用于个人消费和归还个人借款。
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已赔偿被害单位素仁公司经济损失并已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扎某某、钟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害单位上海素仁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银行交易记录,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确保单位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石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书 记 员 盛俊杰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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