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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10月1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汀江村,暂住江苏省昆山市昆城景苑XXX号楼x单元xxx室。
  辩护人王功林,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2,女,1994年4月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渔沟镇申寨村。
  辩护人申明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女,1988年10月1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昌东镇光明村。
  辩护人陈斌,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2,女,1972年6月2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南陵县工山镇代汇中学。
  辩护人徐恺,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二部刑诉〔201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张2、李某、王某2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补充起诉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张2、李某、王某2及辩护人王功林、申明锋、陈雷、陈斌、徐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8月起,被告人郭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处获得18K金镶嵌仿真钻戒及配套GIA证书后,又自行伪造各大知名珠宝品牌质量保证单,并安排被告人张2、李某、王某2以及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按照其事先拟定好的路线先行至上海、浙江、江西等地,郭某某随即通过快递的方式向上述人员邮寄多枚仿真钻戒及配套证书、单据、虚假身份证件等材料。后被告人张2、李某、王某2等人自行寻找店铺,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谎称以与男友分手、家境困难等理由将上述仿真钻戒(经鉴定,钻石系合成碳硅石)向他人兜售,通过收取现金或向指定银行账号转账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具体如下:
  1、2018年9月1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2至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XXX号闽鑫打金店,向被害人陈某1出售仿真钻戒一枚,骗取人民币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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