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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10月1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汀江村,暂住江苏省昆山市昆城景苑XXX号楼x单元xxx室。
  辩护人王功林,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2,女,1994年4月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渔沟镇申寨村。
  辩护人申明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女,1988年10月1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昌东镇光明村。
  辩护人陈斌,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2,女,1972年6月2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南陵县工山镇代汇中学。
  辩护人徐恺,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二部刑诉〔201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张2、李某、王某2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补充起诉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张2、李某、王某2及辩护人王功林、申明锋、陈雷、陈斌、徐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8月起,被告人郭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处获得18K金镶嵌仿真钻戒及配套GIA证书后,又自行伪造各大知名珠宝品牌质量保证单,并安排被告人张2、李某、王某2以及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按照其事先拟定好的路线先行至上海、浙江、江西等地,郭某某随即通过快递的方式向上述人员邮寄多枚仿真钻戒及配套证书、单据、虚假身份证件等材料。后被告人张2、李某、王某2等人自行寻找店铺,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谎称以与男友分手、家境困难等理由将上述仿真钻戒(经鉴定,钻石系合成碳硅石)向他人兜售,通过收取现金或向指定银行账号转账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具体如下:
  1、2018年9月1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2至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XXX号闽鑫打金店,向被害人陈某1出售仿真钻戒一枚,骗取人民币12,000元。
  2、2018年9月3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张2至浙江省平湖市人民西路XXX号老龙祥金店,向被害人林某某出售仿真钻戒一枚,骗取人民币6,000元。
  3、2018年9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张2至本区卫零路XXX号德咪黄金回收店,向被害人陈某2出售仿真钻戒一枚,骗取人民币22,800元。
  4、2018年9月3日,被告人李某至江西省乐平市童生生珠宝店,向被害人童某某出售仿真钻戒一枚,骗取人民币6,800元。
  5、2018年9月3日11时54分许,被告人李某至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十二小学路口打金店,向被害人陈某3出售仿真钻戒一枚,骗取人民币24,200元。
  6、2018年9月1日10时许,赵俊艳(另案处理)至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胡公殿弄3号老西门工艺品店,向被害人韦某某出售仿真钻戒一枚,骗取人民币9,600元。
  2018年9月3日,被告人张2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9月5日,被告人郭某某、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王某2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郭某某、张2、李某、王某2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2处扣押到被害人陈某2被骗款项人民币22,800元并予以发还,从被告人郭某某处扣押到赃款人民币7,900元。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张2、李某、王某2家属共同代为退赃人民币50,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张2、李某、王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1、林某某、陈某2、童某某、陈某3、韦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郭某某、张2、李某、王某2的历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赵某某的历次供述,证人陈某4、周某某、宋某某、张1、孙某、王某1的证言,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公安机关扣押的汽车客运发票、火车票、涉案钻戒及GIA证书、各品牌质量保证单及印章、虚假身份证件、话术模板等作案工具,公安机关出具的光盘制作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工作情况,公安机关调取的涉案账户交易流水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回收登记记录、住宿开房记录、部分店内监控视频、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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