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6刑初77号 (2)
2、2018年9月3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张2至浙江省平湖市人民西路XXX号老龙祥金店,向被害人林某某出售仿真钻戒一枚,骗取人民币6,000元。
3、2018年9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张2至本区卫零路XXX号德咪黄金回收店,向被害人陈某2出售仿真钻戒一枚,骗取人民币22,800元。
4、2018年9月3日,被告人李某至江西省乐平市童生生珠宝店,向被害人童某某出售仿真钻戒一枚,骗取人民币6,800元。
5、2018年9月3日11时54分许,被告人李某至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十二小学路口打金店,向被害人陈某3出售仿真钻戒一枚,骗取人民币24,200元。
6、2018年9月1日10时许,赵俊艳(另案处理)至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胡公殿弄3号老西门工艺品店,向被害人韦某某出售仿真钻戒一枚,骗取人民币9,600元。
2018年9月3日,被告人张2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9月5日,被告人郭某某、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王某2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郭某某、张2、李某、王某2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2处扣押到被害人陈某2被骗款项人民币22,800元并予以发还,从被告人郭某某处扣押到赃款人民币7,900元。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张2、李某、王某2家属共同代为退赃人民币50,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张2、李某、王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1、林某某、陈某2、童某某、陈某3、韦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郭某某、张2、李某、王某2的历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赵某某的历次供述,证人陈某4、周某某、宋某某、张1、孙某、王某1的证言,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公安机关扣押的汽车客运发票、火车票、涉案钻戒及GIA证书、各品牌质量保证单及印章、虚假身份证件、话术模板等作案工具,公安机关出具的光盘制作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工作情况,公安机关调取的涉案账户交易流水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回收登记记录、住宿开房记录、部分店内监控视频、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郭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家属愿代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缴纳罚金;被告人郭某某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本案涉及的金额并不算太大,且戒托有一定的价值;被告人郭某某家庭困难需要其照顾。综上,基于被告人郭某某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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