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6刑初77号 (4)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被告人王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张2、李某、王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被告人张2、李某、王某2的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在案赃款发还相关被害人;扣押的赃物、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 磊
审 判 员 陈德锋
人民陪审员 钱梅红
书 记 员 王珠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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