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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1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平某某,男,1998年2月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
  辩护人罗卫东,上海积步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二部刑诉〔2019〕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平某某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平某某及辩护人罗卫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的事实:
  1、2018年4月至同年7月,被告人平某某通过微信搭识被害人朱琳,谎称自己名为廖心雨,在上海有正当工作,以谈朋友为名取得被害人信任后,编造理由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8,000余元。
  2、2018年5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平某某以上述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马雪人民币10,000余元。
  3、2018年8月,被告人平某某以上述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上官靳鑫人民币6,000余元。
  二、盗窃的事实:
  2018年10月初,被告人平某某通过微信搭识被害人王琼红,谎称自己名为廖心雨,可以帮助被害人找工作,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于同年10月14日将被害人约至本区亭林镇亭林医院,以借用为名取得被害人手机,并趁被害人不备将被害人支付宝中钱款共计人民币5,396元转至自己手机。
  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并从其身边查获被害人上官靳鑫的学生证、银行卡等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琳、马雪、上官靳鑫、王琼红的陈述、辨认笔录以及相关被害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侦破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平某某辩称在涉嫌诈骗罪的第三节事实中,部分钱款是其与被害人上官靳鑫共同花销的。
  被告人平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定性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平某某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应当从轻处罚,且无前科劣迹,是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家属愿意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某某多次诈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3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平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关于第三节诈骗事实的金额认定,经查,被告人平某某虚构身份取得被害人上官靳鑫信任后,编造理由骗取被害人钱款,被害人上官靳鑫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并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平某某对上述所骗取钱款的使用情况并不影响对其诈骗金额的认定,故被告人平某某的相关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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