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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3刑终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女,1980年7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沪0115刑初3187号刑事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受理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履行职务。在庭审中,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建议本院准许王某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建议准予撤回上诉的意见正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刑初31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惠珍
审 判 员 朱春媚
审 判 员 曹芬芳
书 记 员 王懿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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