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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5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女,1990年1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2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蔡某驾驶牌号为皖A3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X弄(XXXX小区)39号门口附近,因疏于观察,将正在行走的陈某某(1946年1月10日生)撞倒在地。同月25日15时45分许,被害人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当日,被告人蔡某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2018年11月25日,被告人蔡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自愿对被害人家属作出补偿,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林某某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病史资料、验伤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司法鉴定意见书,接受证据清单、协议书、转账明细、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材料,被告人蔡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在非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车辆,因疏忽大意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补偿以及谅解情况等,对被告人蔡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蔡某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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