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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2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2年5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二部刑诉[2019]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间,被告人郝某某在“饿了么”平台注册伟蕾小火锅店参加“饿了么”组织的满减补贴活动,通过组织他人恶意刷单,骗取“饿了么”平台补贴款,共计人民币9493.08元。
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郝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某的证言,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刷单明细、情况说明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户籍资料,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出所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郝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谭佳怡
书 记 员 俞惠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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