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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1刑初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本市,住本市。
  辩护人胡熙昊、魏晋,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一部刑诉〔2019〕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某犯抢夺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臧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某及辩护人魏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2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俞某某至本市豫园商城九狮路XXX号老庙黄金403柜台,先对营业员吕某某谎称要看黄金手链,吕便将一根黄金手链(重57.76克,价值人民币20511.5元)交给俞某某。俞某某接过该手链后,又要求看另一根手链,吕某某便拿出一根手链(重25.73克,价值人民币9236.9元)欲交给俞某某,俞某某突然伸手抢该手链,因吕未松手故未得逞,俞某某遂拿着上述第一根手链欲逃离现场,后被保安于店内当场扭获。
  经验伤,吕某某右手指软组织挫伤。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播放了作案现场的监控录像并出示证人吕某某、程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工作情况;扣押笔录、清单及赃物照片;监控截图;上海老庙黄金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验伤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俞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法院对被告人俞某某做出公正判决。
  庭审中,被告人俞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不表异议。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俞某某系初犯、偶犯,在庭审中能当庭自愿认罪,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俞某某至本市豫园商城九狮路XXX号老庙黄金403柜台,先对营业员吕某某谎称要看黄金手链,吕便将一根黄金手链(重57.76克,价值人民币20511.5元)交给俞某某。俞某某接过该手链后,又要求看另一根手链,吕某某便拿出一根手链(重25.73克,价值人民币9236.9元)欲交给俞某某,俞某某突然伸手抢该手链,因吕未松手故未得逞,俞某某遂拿着上述第一根手链欲逃离现场,后被保安于店内当场扭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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